消防应急照明灯系统的主要设备规定:
1、系统中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等各类产品应是通过相关认可(或认证)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一致。 检验方法: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2、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应急工作时间和状态转换功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应正常。 检验方法:充电24h后放电,期间观察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测量放电时间。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3、疏散指示牌应是通过相关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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