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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通用规范》速递:设计地震动参数的调整与控制
 

2021年4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编号为GB 5500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为配合《抗震通用规范》的发布与实施工作,本公号将陆续推送《抗震通用规范》的相关资讯,敬请关注。

本期推送:《规范》第4.1.1条解读:设计地震动参数的调整与控制

本期看点:近场效应那些事儿!

01   条文(4.1.1)

4.1.1 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地震作用计算时,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根据设防烈度按本规范第2.2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并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当工程结构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时,应计入近场效应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影响。

2.当工程结构处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与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时,应考虑不利地段对水平设计地震参数的放大作用。放大系数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数值不得小于1.1,不大于1.6。

02   编制说明

本条明确了设计地震动参数的调整要求和控制底线。

通常地,一般建设工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直接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即可。但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特征周期等参数是基于开阔、平坦的一般场地(通常为II类场地)给出的,没有进一步考虑离断层很近区域的局部放大效应(即近场效应),也没有考虑高耸孤立的山丘等局部突出地形的不利影响,实际工程场地条件与区划图标准场地(II类)的差别也需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处理等等。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确保工程地震安全,需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对区划图参数进行调整,方可用于工程设计。由于场地的影响在本规范第4.2.2条明确规定,本条仅对近场效应、局部突出地形影响整原则和最低调整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条条文改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3.10.3条、4.1.8条(强条)、4.1.6条(强条)、12.2.2条。

关于近场效应

(1)中国 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3.10.3条第1款规定,对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的结构,地震动参数应计入近场影响,5km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1.5,5km以外宜乘以不小于1.25的增大系数。第12.2.2条第2款规定,当处于发震断层10km以内时,输入地震波应考虑近场影响系数,5km以内宜取1.5,5km以外可取不小于1.25。

上述规定表明,现行规范GB 50011-2010的本意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考虑地震破裂带附近的地面运动强度的放大效应。鉴于技术规定的延续性、工程技术经济的现实可行性等因素,10规范仅在性能化设计和隔震设计部分明确要求“应”考虑近场效应;其他情况未作明文规定,但根据国家标准的底线要求属性,在条件许可时,也应适当考虑近场效应。

(2)美国 ,UBC1997的规定   ,2000年以前

我国现行规范GB 50011-2010中有关近场效应的规定,除了依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外,还参考借鉴了美国早期规范UBC 97的相关规定。

在美国的UBC 97以及ATC40等标准规定,各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应根据震源类型和距断层的距离考虑近场系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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